李廷鈞和大家分享宗教性醫療財團法人免房屋稅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經濟日報民國10248日記者陳美珍的報導,房屋稅將於1025月開徵,宗教性質醫療財團法人免稅優惠也將要正式啟動,其中,慈濟、恩主公等醫院的受惠最大,估計一年將可省下房屋稅逾新台幣百萬元。

    財政部強調具有宗教性質的醫療財團法人免徵房屋稅,必須符合財政部、衛生署和內政部共同發布的《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私立慈善救濟士葉認定基準》中的三大要件,並通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的審查,且要由稅捐機關查明實際使用情形後辦理。

    而該免徵房屋稅的課徵期間為201271日至2013630日,在此期間以前應核課或未確定的案件,均不適用。比方說有一家「宗教性醫療財團法人醫院」仍在訴訟中關於2003年至2011年約新台幣7000萬元的房屋稅,依前述規定不能溯及既往免稅。

    根據財政部的規定,申請免徵房屋稅的宗教性質醫療財團法人必須具備三大條件:

一、                宗教團體或具宗教性質的社會福利事業捐助成立,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立案為醫療財團法人醫院。

二、                捐助章程訂有基於宗教慈善救濟本質,從事醫療慈善救濟服務或相關事項。

三、                持續提供醫療慈善救濟服務,並在年度經費決算書及執行業務報告書提報具體績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可者。(財政部強調,其中屬醫療慈善救濟服務事業的支出,須符合認定基準規定,即年度醫療收支有結餘者,屬於醫療救濟部分,應達年收入結餘的10%以上)

    筆者認為,根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本來就有規定:「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用房屋。」可以免徵房屋稅,因此宗教性的醫療財團如慈濟、馬偕醫院卻遭課徵房屋稅,本來就不甚合理。而這次修改認定標準雖然值得肯定,但是對於之前的房屋稅,應該也要予以免徵,才符合法律的明確性及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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