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根據民國10265日經濟日報A23版記者蘇秀慧的報導,行政院會於民國10266日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為了避免有些建商在蓋好房子,取得使用執照,還沒有交屋前,進行「二次施工」加蓋樓中樓或公設大廳,將來明訂這類違建需由起造人也就是建商負責回復原狀並負擔相關費用。

    相關官員也表示,所謂「二次施工」最常見的有陽台外推、加蓋頂樓、夾層、開放空間改設公設大廳等「偷容積」的情形,未來課予建商回復原狀的義務,可以遏止建商「二次施工」的歪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主要是讓規定更加完善,以提升民眾居住品質與公寓大廈實務管理運作效能,最受關注的就是「二次施工」的回復原狀義務,修正草案中規定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前,如有「二次施工」的行為,共有部分、約定共用部分違建,起造人負有改善或回復原狀義務,如未盡義務時,則應負擔相關費用。並且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有違規,建商也應該制止,並且通報主管機關處理義務,違者也將重罰。

    筆者認為,過去建商二次施工,只能以《公平交易法》主張廣告不實,或依《民法》的規定主張「瑕疵擔保責任」或「不完全給付」的債務不履行,如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二次施工」課予建商回復原狀的義務,盼可有效遏止這樣的行為,以減少這方面的糾紛!!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