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2624日經濟日報A20版記者陳美珍的報導,根據財政部的規定大樓或社區委託營利事業負責公共事務管理業務,簽訂清潔維護契約或綜合管理契約,如果具有「承攬契據」性質,必須課徵印花稅。

    這是依據《印花稅法》的規定,承攬契據每件案金額課徵0.1%,由立約人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繳納印花稅。財政部解釋「承攬契據」是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的契據,而有關建築的管理維護契約,如兼具承攬契據的性質,即屬於《印花稅法》規定的課徵範圍,該建築物管理維護公司應具有的能力、資格或該建築物管理計畫由誰提出,均非《印花稅法》課稅範圍考量的因素。

    財政部指出「清潔維護契約」及「綜合管理契約」,如果規範的是一般公共事務管理業務、環境清潔業務及設備保養業務等,並且有明定業務範圍、清潔區域、保養項目和工作項目,規定應該完成一定工作始給付約定報酬,即具有承攬契據的性質,必須課徵印花稅。

    筆者認為,人民有納稅的義務,因此民眾在訂立類似契約的時候必須誠實張貼印花,以免到時被罰補稅,則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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