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102.10.19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

建築物受《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規範,蓋房子須有「建造執照」,營造商也須按照核准圖面施工,完工後再申請「使用執照」。

房屋買受人買受房屋,也須按「使用執照」上所載的用途而為使用;倘若要變更使用用途,也須向建管單位申請變更使用,這樣才合於《建築法》的規定!

我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須按「使用執照」的用途而為使用;未依規定使用,社區「管理委員會」也可以出面介入管理,並向建管機關反映!

這是很清楚的事實,可是國內卻存在一些建物,於「使用執照」取得後,就進行「二次施工」,進而違規使用,一旦有人檢舉,則引起糾紛,這類事情周而復始,不斷發生!

日前有一買預售屋者,完工交屋後,未曾住過一天,即行轉售,委託仲介公司時,在「不動產說明書」上「有無違章」,委託人勾「沒有」;因為他自認他是按建 商蓋好後立即轉售,自己並無違章行為。未料買受人買受後發現有「陽台外推」(註:該陽台外推是建商在取得使用執照後交屋前,自行施作),於是要出賣人負 責,並懷疑出賣人有隱瞞「違章」的詐欺行為,這樣就引起糾紛,嗣後筆者為他們二人協調解決;倘若不是如此,必然引起民刑事官司,甚至可能還會麻煩到建管單 位,所以,提醒買賣雙方於房屋交易時,一定要注意有無「二工」的情形存在,並適當地約定,這樣較能避免無謂的爭議!

 

…………………………………………………………………………………………………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法律手冊》免費贈閱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法律手冊》免費贈閱 

公 寓大廈已成為現代都會人普遍的居住型態,同住一片「屋簷」下,如何避免住戶間問題叢生,進而友善芳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應運而出。由台北市議員汪志冰 策劃,三井餐飲事業黃奕瑞董事長、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共同撰著的《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法律手冊》,針對社區民眾經常碰到的種種 疑難雜症,分成四大區塊、二十六個問題,以淺顯易懂的文字深入解析。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自民國84628日 公布施行以來,已逾十八年,期間,歷經數次修正,條文規定益臻完善;無論社區管理委員會經手的糾紛案件、主管機關所發的行政解釋函或司法機關作出的相關判 決,均有相當可觀的成績。本次手冊涵蓋的內容包括:「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規約」、「管理委員會之組成與職責」、「管理費、公共基金與修繕義務」、「專有部 分使用、公共區域、違建之管理與社區安全維護」等四議題,作者融合法律條文、行政機關見解、司法實務判決,予讀者最完整的解答與建議。末了並附內政部營建 署最新修正的《公寓大廈規約範本》供社區參考運用。

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李廷鈞
    全站熱搜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