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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根據102年10月21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陳美珍所撰「遺產稅逾期 繼承人統統罰」乙文報導,繼承人有二人以上,並對遺產無法達成協議分割時,可按其法定應繼分申請分單繳納其部分遺產稅,在完成繳納後,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的繼承登記。但是財政部指出,各繼承人仍對全部應繳總遺產稅均負有連帶責任,逾期繳交仍需一體受罰。

舉例來說,甲的遺產稅總額為新台幣300萬元,繼承人A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稅款新台幣100萬元後,其餘未分單稅款200萬元,另二名繼承人B及C並未在限繳日前繳納,A仍應負連帶責任,國稅局會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以A、B、C均為納稅義務人,將所欠繳稅款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提醒,登記為「公同共有」的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無法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亦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全部遺產為公同共有,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則負有連帶責任,縱使部分繼承人已按應繼分分單繳稅,但所有繼承人對尚未繳清的遺產稅,仍負納稅義務。另外,各繼承人間應盡量協調在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避免發生逾期未繳納情形,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並移送執行的不利處分,將會影響繼承人整體權益。

國稅局為了保全遺產稅,即使納稅義務人已按應繼分申請分單繳納其部分遺產稅,仍需負總繳遺產稅連帶責任,筆者認為這會讓奉公守法的納稅義務人,變得消極不願意處理遺產稅申報。畢竟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即明文規定:「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此法條既已保全了「遺產稅」,實不必將願意納稅的義務人負總繳遺產稅的連帶責任,來承受未繳納遺產稅繼承人的裁罰。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台灣已正式實施聯合國兩公約多年,但「賦稅人權」相對進步較小,這方面有待努力,也盼財政部的相關稅官們能在這方面多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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