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3年2月19工商時報A4版記者林淑慧所撰「高鐵中南部站區開發 先租後售」乙文報導,高鐵局表示,為加速中南部站區開發,近日將向行政院提出修正,由設定地上權改為「先租後售模式」,業者只要符合特定條件,就能獲得土地產權,一旦獲行政院核定,最快民國103年下半年推案,預估民間開發效益上看新台幣千億。

  交通部高鐵局代理局長胡湘麟說,高鐵局民國102年推出中南部站區土地開發案,但招商情況並不理想,因此啟動內部檢討會議,重新設計一套嶄新的標售機制,以利中南部站區的特定區土地開發。據了解,高鐵局初步鎖定嘉義、台南站區的特定區土地先行試辦,可望仿效工業區土地採取「先租後售模式於進行商業開發,即開發初期採設定地上權,待業者開發至一定程度後,高鐵局再將土地產權移轉予業者,以達到活絡站區發展的目標。
  
胡湘麟代理局長指出,為避免業者得標後養地不開發,甚至炒作土地,高鐵局將設有限制條件,例如合約期間50年的開發案,得標業者只要在前20年,按照既定期程進行商業開發,經過審議通過後,高鐵局再逐步釋出土地所有權,具體內容與配套措施,將待行政院核定後公佈。
  
  筆者認為讓土地開發商藉由取得土地所有權的方式,確實會增加業者開發誘因,而高鐵局未避免業者得標後不做開發,特別訂立「先租後售」模式,其立意良好,不過對於開發到哪個階段或程度才能作所有權移轉,一定要訂立清楚,避免讓土地開發的美意淪為私人炒地皮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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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