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3年3月14日經濟日報A22版記者陳美珍所撰「房客代繳補充保費 房東要稅」,出租房屋約定由房客負擔房東的租金所得稅與補充健保費,稅費也要計入租金收入總額,一併扣繳所得稅。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舉例,房東與房客雙方約定每月租金3萬元,但需由承租人(房客)代為支付扣繳率10%的租金所得扣繳稅款,以及保險費率2%的健保補充保費。此時,扣繳義務人(房客)應開立扣繳憑單的給付總額不是新台幣(以下同)30000元,而是34,090元【即30,000÷(1-10%-2%)】。因此,租金的扣繳稅款即是3,409元(34,090×10%);健保補充保費則是681元(34,090×2%)。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88條及財政部發布的相關解釋函令均規定,租賃雙方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承租人因履行此一約定條件所支付的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性質完全相同。因此,承租人在辦理租金所得稅扣繳稅款時,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在內的給付總額,為所得計算基礎,計算應扣繳的租金所得稅款。。

台北國稅局提醒,承租人如依租賃契約約定,一併負擔出租人所應繳付的健保補充保險費時,亦應在計算出租人的租賃所得扣繳稅款時,合併計入租金總額,以包括租金所得稅、健保補充保費在內的金額,做為給付總額計算應對房東扣取的扣繳稅款。

筆者認為除了上述由承租方代出租方繳納補充保費,視為出租方所得外;在買賣不動產時,雙方如有協議由買受人來支付增值稅、奢侈稅或其他費用,此時上開稅費仍將會視為價金的一部分,賣方在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時,應一併計入於成交價金內並核實申報,以避免因短漏報而遭致罰鍰。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政府近年來追稅積極,納稅義務人一定要「依法」節稅、納稅,當房東出租人也必須注意「租賃所得」的申報,這樣才不會衍生不必要的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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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