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75日工商時報A9版記者林淑慧「按應繼分繳稅,可辦登記」的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於民國10374日表示對於繼承而來的公同共有不動產,如果繼承人為兩人以上,可以和國稅局申請按分割比例分擔繳納遺產稅,再辦理公同共有登記,以免因逾期未申請導致遺產遭到政府依《土地法》第73條之1代管,甚至公開標售。

    國稅局官員並表示依照《遺產贈與稅法》,繼承人兩人以上時,部分繼承人得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及產稅款、罰鍰和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後,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登記。但若要辦理分割登記或處分、變更、設定負擔公同共有不動產的權利,就必須全部繳納遺產稅等全部應繳納稅額和其他款項才行。

    簡單來說,就是如果發生繼承,但部分繼承人未遺產稅,其他繼承人為了避免該不動產遭到政府代管,可以先繳納自己應繳納的部分,辦理公同共有登記。但是如果欲分別共有或處分該不動產,則必須代其他未繳納遺產稅的繼承人繳納遺產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對於不動產繼承登記,因近年來繼承人間對於遺產屢有爭議,導致有些繼承人不願配合辦理不動產之分別共有的繼承登記,此時只好做「公同共有」的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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