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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721日經濟日報A16版記者陳美珍「買房兩年內解約免課奢侈稅」的報導,財政部解釋房屋買賣完成登記之後,如果因故解除契約,買方將房屋回復原狀「返還」給賣方,因為並非「買賣」,故若未滿兩年也不用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不過財政部也解釋,如果賣方重新取回原出售的不動產,就必須重新計算閉鎖期,如果返還後兩年內出售移轉,則必須課徵奢侈稅。

    筆者認為這樣的規定並不合理,因為買賣解除契約回復原狀,賣方找新的對象訂定買賣契約,並不是為了短期買賣套利,也和炒作房產無關,但是奢侈稅並沒有對這樣的情形豁免,並不太合理。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認為財政部對於「奢侈稅」過度保守,對民眾並不公平。按「租稅法定主義」的精神,對人民課稅,須從嚴解釋,這樣才符合「稅賦人權」保障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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