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726日工商時報A9版記者張國仁「假借信託避贈與稅27萬,遭補稅703萬」的報導,國稅局官員發現有民眾於民國95年間將某公司股票2000張以本金自益、孳息他益方式信託給兆豐銀行,同年88日申報贈與稅,台北國稅局核定贈與總額新台幣478萬元並應繳納新台幣27萬元的稅額。

    但後來國稅局查獲該民眾是假藉信託規避贈與稅,於是依據實質課稅原則重新核定贈與總額為2906萬元補徵稅額7039267元。該民眾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國稅局忽略股利分配請求權已經移轉而歸課她最高稅率40%綜所稅,同時歸課50%的贈與稅,兩者合計起來高達90%邊際稅負,有重覆課徵且稅負過重。國稅局則認為該民眾利用信託契約將贈與標的由應按時價課徵的股利轉成僅按信託標的時價課徵與現職差額課徵的信託孳息,迂迴減輕應負擔贈與稅,應屬「稅捐規避」。

    法院判決也認為,邱女違反稅法上誠實申報義務,以明確或可得確定重大事項,屬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並且,股東會決議盈餘分配後,簽訂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信託契約,依實質課稅原則,仍屬於該民眾營利所得,依法應課綜合所得稅。而該民眾將取自該公司股利以信託進行贈與,依法課徵贈與稅,與所得稅稅基不同,並無重複課稅。

    筆者認為國稅局就是一個嚴苛的單位,而且在台灣「實質課稅原則」已經被濫用到無以復加,尤其是對有錢人稅就查得緊,故千萬不要聽一些奇怪的方法來節稅,否則將得不償失。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人民固然可以節稅,但節稅一定要注意主管機關及法院的實務見解,方法一定要能被接受,才不會自找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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