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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1224日蘋果日報A20版記者潘姿羽「廣場非共享,住戶控不合理」的報導,新北市三重區新成屋「啟昇玉鼎」住戶簽約後才發現一樓前廣場竟然不是住戶共享,住戶多半希望廢除此約定,建商則回應買賣契約已經白紙黑字載明均符合規定。

 

    「啟昇玉鼎」住戶於1031221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決議,一樓廣場不應該畫為約定專用,但由於買賣契約書已經註明「非經『權利人』同意,不得已修改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方式變更,因此住戶簽約時都同意廣場為約定專用,現在要把權利拿回來就還需要當事人同意。

 

    有住戶指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和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給特定人或區分所有權人以外特定人設定專用。

 

    但新北市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科長蘇志明則解釋,「法定空間」可以約定共有或專用,就看買賣契約怎麼訂,只要不違反使用執照用途,「啟昇玉鼎」使用執照規定廣場要做無遮簷人行道,未來一樓店家就得把廣場留做人行道。

 

    啟昇機構副總經理黃冠華回應,公共空間化為約定專用很常見,此社區部分樓層「露臺」也是該樓層住戶約定專用,一樓廣場緊鄰護約定專用,契約白紙黑字粗體寫得很清楚,該案是成屋銷售,房屋現況都看得到,住戶也是簽約同意後才購買。

 

    筆者認為,消費者購屋的時候,無論新成屋或預售屋,買賣契約書都一定要看清楚,對於共用部分約定專用的約定,在買屋時就要搞清楚,有不清楚的地方一定要仲介或代銷說明,否則到時吃虧也很難在法律上站得住腳!!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共用部分」約定專用或分管,一定要讓買受人清楚明白,因為共用部分消費者在買受價當中也有包含,一旦只有所有全部供他人專用,消費者一定會在意的。消費者一定要養成簽約詳細讀文件的習慣,這樣才能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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