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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31115_0001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432日蘋果日報A1版綜合報導「蓋錯章,小公僕賠五百萬元」的報導,前台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校簿人員廖女被控因為22年前疏失,把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核對成建地,導致建商蓋屋後被撤銷使用執照,獲國賠新台幣一億七千多萬元,豐原地政事務所轉向負責登錄的人員和校對的廖女求償十分之一,台中高分院更四審一中是最高國賠求償上限,判處廖女要賠償新台幣五百萬元。

 

    五十五歲的廖女知道後則痛哭表示,堅持校對無誤,控訴土地登記清冊遭到抽換,原始公文遺失無法比對還她清白,官司纏訟十餘年,造成她房子被法拍、薪水被假扣押,最後離婚收場,還必須借貸打官司。

 

    此案歷經更四審,日前上訴最高法院中,法院前四次均判負責校對的廖淑娥和登陸的林對要賠償新台幣1700餘萬元,兩人平分各負擔新台幣865萬餘元,由於林女未再上訴已經定讞,創國內公務員求償天價,廖女則堅持要找出真相上訴至今,民國1039月更四審改判廖女賠償新台幣500萬元。

 

    該案件發生於民國81年,婦人陳麗花以張宗義的名義買豐原「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並且在隔年分成兩塊土地,其中一筆申請並更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獲准,經初審、複審後送交豐原地政事務所林女登錄,林女卻將未變更的另一筆土地也登錄為「建築用地」,由廖女校對後蓋章完成變更。

 

    事後王婦高價出售土地,鑫唐建設購得後興建58戶透天住宅「東陽小鎮」,建管人員則是在民國86年勘查鄰近土地建案時,發現登記疏失,建商把房屋蓋在「山坡地保育區」,撤銷東陽小鎮使用執照,至建商怒告國賠獲賠新台幣17000多萬元,台中縣府國賠小組認定問題出在最後登錄和校對,向廖女和林女求償國賠金額十分之一即新台幣1700餘萬元。

 

    廖女則強調,地政所收到縣府核准的變更公文,會擬定「登記清冊」再做登錄校對,當年清冊記載兩筆土地要變更為「建地」,她和林女並未疏忽看錯,但事後登記清冊被抽換成只有記載一筆土地需要變更的「更正編定清冊」。

 

    廖女表示,當年調查局查貪瀆曾帶走原始卷宗,卻於移送地檢署時過程中遺失,僅存影本,害她死無對證。但台中高分院比對影本與縣府留存的原始公文,兩者相同,只有記載一筆土地要變更建地。

 

    法官於判決中指出,廖女工作只要根據初審、複審人員核定的更正編定清冊,再核對是否登錄錯誤,這種查校工作僅需普通人注意義務就可勝任,廖女卻因為個人重大過失,造成國家損失,依據《國家賠償法》可向公務員求償,由於三年前中市府訂定國賠求償基準,公務員最高賠償上限為新台幣五百萬元,因此改判廖女須賠新台幣五百萬元。

 

    目前「東洋小鎮」社區已經被撤照的三十二戶透天住宅住戶表示,他們以每月新台幣八千元向鑫唐建設租屋,里長張德勳則表示:「政府已國賠建築費用,建商卻繼續收租,應有期限」。

 

    筆者認為,地政人員所經手的土地動輒上百、上千萬新台幣,一定要小心謹慎,否則登錄錯誤造成民眾損失,民眾除了向地政事務所要求國賠外,地政事務所也會轉而向有疏失的公務人員求償,不可不慎!!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地政機關的登記,攸關人員的「財產權」,公務員務必謹慎;否則,一旦違法疏失就會遭到追究法律責任。我國《土地法》第68條及《國家賠償法》第2條,經常是在地政登記機關錯誤時,會用到的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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