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4年3月2日經濟日報A2版記者吳佳蓉所撰「收取房客違約金 要稅」報導,企業做生意,難免遇到因往來對象違約而收到賠償金的情形,但賠償算不算收入?需不需要繳稅或開立發票?這個問題困擾著不少企業負責人;台北國稅局解釋,主要視該筆賠償是否與「銷售行為」有關。台北國稅局舉例,假設營業人甲將房屋租給營業人乙,以賺取租金收益,但乙提前解約,依約付給甲解約金作為賠償,由於此筆賠償收入與甲公司的銷售行為有關,因此須依稅法規定,除了要開立統一發票給乙,還要申報繳納營業稅。

換成另一種情形,營業人丙向營業人丁承租房屋並給付租金,但丁提前收回房屋,並依約給付解約金給丙作為賠償,由於丙收到此筆收入,並非基於「銷售行為」產生,根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可免開統一發票,只須開立「銀錢收據」給丁,並貼用印花稅票;而營業人丁則須為營業人丙,辦理扣繳稅款。

筆者認為賠償是否要申報所得與銷售行為有關,不少民眾會容易混淆其性質,如果因此認定錯誤,很可能會遭致國稅局的追稅及罰鍰,因此民眾在收受賠償金時,建議詢問會計師或專業的律師,確認如何申報所得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稅務相關的法律非常專業,民眾切勿等閒視之,民眾遇上這類問題一定要先研究清楚再處理,不清楚時,一定要請教專家,這樣才能萬無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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