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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11805_0001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439日經濟日報A5版記者陳美珍「房屋出售所得,三種方式報稅」的報導,財政部對於售屋實價課稅優先鎖定「豪宅」,根據財政部規劃,全台新台幣4000萬元以上的房產交易列為優先查稅對象,納稅人售屋最好舉證實價,才能避免被查稅。

 

    財政部表示,於房地和依實價課稅稅制未上路前,出售不動產的利得仍是採取房、地分別課稅,其中房屋的部分依法是以「實價課稅」為先,只有在稅捐機關查無實價之下,才能按照財政部每年訂頒的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申報。

 

    根據財政部訂定的民國10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計算標準,申報售屋所得稅依據納稅人或稅捐稽關有無出示房屋取得成本及售價分為三種方式。

 

    若是屬於購屋成本與售價証明文件齊全者,不論是否為豪宅,應以實際售價減掉買價及相關成本後的實際利得,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的比例計算申報,且依照適用的綜合所得稅率繳稅。

 

    而若是稅捐機關僅能查得售價或是納稅人僅申報售價者,未能舉證購入成本時,又分為「豪宅」和「非豪宅」,若位於台北市又售價為新台幣七千萬元以上者,因為被定義為「豪宅」,應已查得或申報的房地總成交價按出售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比例,計算房屋收入後,再以15%推算所得額申報課稅。非屬於豪宅者,或是完全沒有買賣金額,稅捐稽關無法查出成本售價者,才免採實價課稅,而改以房屋評定現值呈上財政部所訂推計率計算售屋所得額報稅。

 

    財政部指出,實價登錄制施行之後,雖然依法登錄的交易資料沒有辦法作為課稅之用,但因為房屋並非一般商品,交易價動輒新台幣上千萬元,稅捐機關仍然可以透過銀行貸款資料等方式掌握實價。

 

    筆者認為,民眾在出售房屋,當年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時候,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應該請專業人士協助,若認為稅捐機關的認定有誤,也可以依法提出「復查」、「訴願」、「行政訴訟」等相關救濟程序保障自己的法律權益。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政府目前正在進行打房,對於課稅則從嚴,因而國人如涉及出售房地產時,對於相關稅負一定要特別謹慎;如不理解,則請專業律師、會計師、地政士協助,俾達節稅、省稅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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