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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4年3月30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陳美珍「出售重劃土地,當心奢侈稅」的報導,土地參加重劃之後往往價值倍增,但若出售重劃後獲配的土地,必須注意是否為超額分配或是額外價購,如果超過原應分配土地面積者,其持有期間如果未滿「二年」將被課徵奢侈稅。

 

  根據財政部的規定,因重劃而獲配的土地,所有權人的持有期間除了原應分配土地是以參與重劃土地的原始取得日作為奢侈稅持有期起算日之外,包括超額分配的重劃土地和額外價購的重劃土地,起算日都要改以重劃分配公告期滿日為準,「二年」內出售,都要被課徵奢侈稅。

 

  舉例而言,某甲參與重劃地共140平方公尺,取得日為2009年9月14日,原本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應分配的土地面積為57.47平方公尺,但後來重劃會章程載明某甲可分配重劃土地面積比率為50%,因此獲配70平方公尺,超額分配的土地面積為12.53平方公尺。事後某甲又向「重劃會」價購增配土地面積127.89平方公尺,並且繳納差額地價新台幣386萬元,並且重劃分配公告期滿日2011年9月1日的次年2012年9月10日出售全部重劃分配土地,由於超額獲配與額外價購之土地土地取得日期無法以原始取得日期計算,因此必須繳納奢侈稅。

 

  筆者認為,這種問題很容易被忽略,很多人會以為重劃後的土地出售沒有奢侈稅的限制,但其實如果是屬於超額分配或是額外價購還是會有奢侈稅的問題,一定要注意!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奢侈稅」自實施以來造成民眾很多困擾,課稅是為打房而實施,現在房市既已控制,且逐漸奄奄一息,該稅可以提前終止實施,不要再造成太多民眾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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