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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4422日經濟日報A18版記者陳美珍「售屋所得,省稅撇不教戰」的報導,在房地合一稅制施行之前,出售房地產的收益僅就房屋部分要申報繳納所得稅。而若是出售「豪宅」以外的房屋,又無法舉證買賣價格時,可以根據財政部所訂的房產收益率推計售屋利得繳所得稅。

 

    所謂的「豪宅」依照財政部的定義是指台北市出售價格超過新台幣7000萬元、新北市超過新台幣6000萬元,雙北以外縣市超過4000萬元的房產。這類房產交易利得必須實價課稅,若僅有賣價缺乏買進成本時,必須按照房地成交金額乘上土地房屋公告現值評定現值中房屋評定現值中所佔的房地比再乘以15%來計算售屋所得額。

 

    出售房屋不屬於「豪宅」時,申報售屋交易所得稅則有兩種選擇,一種是能出示買進和賣價格者,可以按照實際利得報繳所得稅,若是賠本售屋者,最好用這種方式報稅,出售房產的損失才可以扣減其他交易所得,減輕整體所得稅負擔。

 

    另外一種選擇,則是採用財政部所訂定的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報稅,但必須先符合「非豪宅」和「無法提出買進或賣出價格證明」的兩個前提,而台北市因為對於高級住宅另有規定,所以財產交易所得額也分成兩級,「高級住宅」按房屋評定現值48%計算,「一般住宅」則是42%

 

    筆者即將於出版的房屋稅手冊裡面,將會對各種房產交易如何申報所得稅有所介紹,屆時大家就可以更詳盡了解售屋所得稅的相關規定,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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