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稅計算公式

  房屋稅=房屋評定現值×房屋稅課徵稅率

  (一)房屋評定現值:

  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核定單價、折舊及路段率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公告。

  (二)房屋稅課徵稅率:

  各地方政府依照《房屋稅條例》第5條與第6條規定,制定「稅率」,因此各縣市政府課徵的房屋稅率自會有所差異。

二、現行房屋稅課徵稅率

  依照《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1.2%;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1.5%,最高不得超過3.6%。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3%,最高不得超過5%;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1.5%,最高不得超過2.5%。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上開條例第5條已於民國103年6月修正並開始實施,過去房屋稅率分成住家用、非住非營及營業用,修法後多了一項是否自住用,為稅率調整的變數,並且新增當房屋超過三戶以上,住家用稅率最高可達3.6%,與過去住家稅率1.2%,相差達三倍。下列表格為修法前後的比較差異表: 

 

修法前(稅率)

修法後(稅率)

住家用

1.2%2%

民國102年各縣市制定為1.2%

自住或公益:1.2%

其他住家使用(非自住):1.5%3.6%

非住家非營業(醫院、事務所)

1.5%2.5%

民國102年各縣市制定為2%

3%5%

營業用

3%5%

民國102年各縣市制定為3%

3%5%

  從表格中可以得知,住家用且自住的房屋稅率仍維持1.2%,但住家用未自住稅率調整至1.5%~3.6%;而目前自住房屋定義為:無出租營業,本人、配偶、直系親屬居住,並且本人、配偶所有者,全國以三戶為限。非住非營稅率從原本的1.5%~2.5%調整至到3%~5%。營業用稅率仍維持3%~5%,並未調整。

 

三、各縣市政府非自住的住家房屋稅率 

縣市政府

戶數

房屋稅率(%

施行日期

台北市

2戶以下

2.4

民國1037

3戶以上

3.6

宜蘭縣

2戶以下

1.5

民國1047

37

2.0

8戶以上

3.6

連江縣

2戶以下

1.6

民國1037

3戶以上

2.0

桃園市

每一戶

2.4

民國1047

高雄市

每一戶

1.5

民國1037

台南市

每一戶

1.5

民國1037

苗栗縣

每一戶

1.5

民國1037

南投縣

每一戶

1.5

民國1037

雲林縣

每一戶

1.5

民國1037

嘉義縣

每一戶

2.4

民國1047

屏東縣

每一戶

1.5

民國1037

台東縣

每一戶

1.5

民國1037

澎湖縣

每一戶

1.5

民國1037

台中市

每一戶

1.5

民國1037

基隆市

每一戶

1.5

民國1037

嘉義市

每一戶

1.5

民國1037

花蓮縣

每一戶

1.5

民國1037

新竹市

每一戶

1.5

民國1037

 

資料來源:民國104年4月16日經濟日報A5版記者陳美珍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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