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文賢顧問
民國104年05月08日蘋果日報記者王吟芳、郭芷余「擋電梯每層按停 惡鄰被訴」的報導稱:家住高雄楠梓區某大樓的潘姓女子因與鄰居蘇男不睦,竟在與蘇男同搭電梯下樓時,故意按下一到九樓按鈕,蘇男半途換搭其他電梯,她又尾隨擋住電梯門約二十秒,並按住門外控制鈕不讓電梯運行,遭蘇控告妨害人身自由,台灣高雄地檢署昨依強制罪將潘女起訴,潘女應訊坦承自己行為不當,並當庭向蘇男道歉,但蘇不領情,堅不原諒,檢察官偵查後,認定潘女妨害蘇男使用電梯權利,涉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因此將她起訴。

筆者認為人與人相處之道應和睦,尤其是現在時代更應該珍惜,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遇到困難時鄰居間相互幫助可能更即時,鄰居間發生爭吵難免有矛盾,不能有故意心存惡意或好玩心態,阻擋他人自由,而觸犯法律,因而被判刑更得不償失。在今之社會群居生活中,人們應該敦親睦鄰,不要有仇恨之心,和氣相處主動與鄰居互動良好關係,這才是現今社會公民應有的良好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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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