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文賢顧問
民國104年5月20日自由時報B4版記者王定傳「921震損紅標危樓 賣家、房仲聯手瞞」的報導稱:徐姓女子於民國100年花新台幣1100萬在新北市新莊中平路置產,事後得知房屋竟是921地震的受災屋,更被列為「紅標危險建物」,氣憤地向吳姓屋主與孫姓、黃姓房仲求償,徐女指控,當時她質問為何標示黃標?對方竟說只是牆壁磁磚脫落,直到她要求註記清楚,才承認是受災屋,當下她要求解約,但因擔心支票與本票被沒收,只好繼續履約。同年8月,辦理房貸時,銀行人員告知房屋是「紅標危險建物」,無法通過貸款,驚覺受騙,於是向法院提告求償新台幣1320萬餘元。

法官調查,該房雖經建商補強,但未通過審核,仍列為紅標「危險建物」,屬結構安全受損的重大瑕疵,非黃標「須注意建物」;吳男等3人卻隱瞞瑕疵,共同詐欺買方,而房仲公司身為雇主,也須負責。

台灣新北市地院法官認定,3人共同隱瞞房屋有結構安全受損瑕疵訊息,判3人與房仲公司賠償合計新台幣1232萬餘元,被告仍可上訴!判決書指出,民國100年7月,徐女透過孫姓女仲介,與吳男簽約買下一間房產,價值新台幣1100萬,但雙方簽約後,房仲才拿出現況說明書,內容註記:「黃標未解除」,「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並勾選「未受火災或其他天災」。

筆者認為在不動產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須如實登載屋況,但沒有罰則,形成買賣的漏洞,而黃標是屬「安全、須注意」,紅標則屬「危險建築」一般民眾也部會知道,因此該案件的專業領域裡,專業人員本來就應該具備比一般人更專業的知識,應該更詳細的查證屋況,不能只想賺取成交佣金,而隱瞞事實,最後被揭穿而訴之於法院時,則將賠上金錢也壞了名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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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