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4年5月27日自由時報A6版記者王文萱所撰「金門雷區土地 五年內可申請返還」的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離島建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金門雷區範圍土地,只要居民提出合理證明,五年內可申請「返還」。另為保障離島學生受教權,高中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才可申請介聘到台灣。修正案明定,若政府非經徵收或購買等程序有償取得金門地雷區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或《民法》規定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可在條文施行日起的五年內,提出佈雷前的土地證明、鄉公所出具證明等,向地政機關申請返還。該修正案也規定,若雷區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土地必要,應依法向土地所有權人租用、購買或徵收;申請土地返還不受《都市計畫法》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等規定限制。

筆者認為因金門隨著戰地任務的解除,政府主動還地於民立意良善,但因徵收或或被占有土地年代久遠,政府應主動提供民眾協助,而非被動等待人民主動申請,實務上也常遇見已經繼承了很多代,卻不清楚何地被徵收佔有。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金門」、「馬祖」在過去長期被列入「戰地」,管制甚多,人民土地的財產權本應獲得合理的保障,這也長期存在的問題。立法院能修改《離島建設條例》,針對金門的布雷地區的土地訂立保障土地所有權人的措施這是人民「財產權」保障的一大進步!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