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再轉繼承?遺產稅又有何優惠稅率(李廷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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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所謂的再轉繼承的意思是指,繼承時這筆遺產是由被繼承人繼承而來,例如今天小明的母親在小明父親去世時,依法申報並繳納遺產稅後繼承房屋一棟,不料兩年後小明的母親也不幸去世,由於小明為母親之子,有繼承權得就該房屋為繼承,該房屋即為「再轉繼承」。

 

    因此在被繼承人繼承該遺產時,已繳納遺產稅,為了避免重複課稅,因此在短期內如果繼承人又死亡發生繼承時,該筆遺產之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中給予免稅或是扣除一定比率的優惠,以維護納稅義務人之權利。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免繳遺產稅,因此在申報遺產稅時,若該筆遺產屬於五年內再轉繼承之遺產,但得主張該遺產不計入遺產。

 

    又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得主張免稅。

 

    總而言之,在繼承時如被繼承人有遺產是在九年內繼承自他人而來,都可以享有優惠稅率,五年內是免稅,六至九年則可依照不同比例扣除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善用「再轉繼承」遺產稅優惠的制度進行節稅。

 

遺產繼承時間
適用的稅率
0~5
X 0%
6
X20%
7
X40%
8
X60%
9
X80%

 

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之2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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