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文賢顧問
民國104年8月14日 聯合晚報A13版記者董介白「北市國宅出售疏失,國賠564萬」的報導稱:台北市政府針對規畫出售的國宅,設有「身心障礙保留戶」,讓身障人士可優先承購,若要轉售,也應以身障者為優先順序並公告。多年前,台北市政府辦理松山新村國宅身心障礙保留戶出售時,因作業人員疏失,讓有購買優先權的黃姓身障人士,喪失優先購買權,鄧姓身障人士2003年購買位於北市松山區的松山新村國宅後,決定出售房屋,黃姓身障人士有意承購,與鄧男議約,但鄧男將未經黃男簽名的「協議不成立」證明書交給市府,表示黃男無意購買,市府不察,准許鄧男出售給「非身障」的郭姓男子,經黃男提告求償,台灣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房屋目前有新台幣3195萬元巿價,若黃男在2011年順利承購,可獲得增值利益1035萬餘元,但因黃男只請求新台幣564萬元,悉數判准,判決台北市政府應賠償黃男新台幣564萬餘元。

筆者認為北市政府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在國宅設有「身障保留戶」,讓身障人士優先購買,若日後要轉售,依身障法規定要優先賣給「身障者」並必須先公告,如果沒有身障人士購買,才可轉為一般戶出售給「非身障者」,台北市府都發局沒有核對詳查,作業嚴重疏失,竟然將房屋准予轉給一般非身障戶購買,致他人喪失優先承買權,這種便宜行事的方式,民眾又如何信任政府?盼政府應該確實為民眾把關,保護民眾的權益;同時,這樣也不會被法院判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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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