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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跟民國104820日經濟日報A14版記者陳美珍「賣繼承自住宅,新舊稅制擇一」、工商時報A6版記者林淑慧「繼承符條件,房地稅可自選新舊制」的報導,房地合一稅根據財政部最新解釋,只要是民國104年底前購入房產,日後變成遺產並由繼承人在民國105年新制上路之後出售,只要符合自用住宅條件,繼承人出售時可以選擇用新制或舊制申報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的解釋,有助於消除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民眾可能面臨的重稅負擔,但售屋者擁有新、舊制課稅選擇權範圍,卻只限於自用住宅,並且是由被繼承人在房地合一實施以前買入者為限,一般買賣取得的房產或是非自用住宅,則沒有這樣的優惠。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王銹忠表示,繼承取得的不動產,將從寬計算持有期間,被繼承人出售房產時,符合自住條件將可以選用最有利的方式課稅,稅負可望下降,而依照新制規定,交易之自住房屋、土地符合規定條件且課稅所得在新台幣400萬元以內,可以享有免稅優惠,超過者則按照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會採這樣的解釋是因為財政部考量到繼承人取得房產的時點非人力所能控制,決定「從寬、從優」提供納稅人兩種報稅選擇降低民眾稅負。而無論使選用新制或舊制,將來都必須在交易日後一個月內報繳房地合一稅,等到交易日次年五月申報綜所稅時,若計算採用舊制計算房地合一稅較為有利,財政部可以讓納稅義務人註銷原申報案件,改按舊制報繳房地合一稅。

 

    筆者認為,財政部的解釋較為彈性且符合人性,因為繼承發生並非人為能夠控制,應該要讓納稅義務人有選擇的機會,較為公平。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自民國10511日開始適用的「房地合一稅」愈來愈複雜,民眾一定要懂得「節稅」,才能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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