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文賢顧問

民國104年08月13日蘋果日報B7版 記者詹宜軒所撰「房仲賣海外房產,禁賺價差」的報導稱:海外不動產交易不再處於灰色地帶,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104年8月12日發表聲明指出,房仲業者在從事國外不動產仲介業務時,應確實遵循國內相關法令規定,同時要求地方政府加強查核銷售海外不動產的房仲業務,違者最高可開罰新台幣2500萬元,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近年受政府打房影響,全台房市萎靡,許多民眾選擇「錢」進海外不動產。據不願具名海外投資客表示,眾多海外不動產交易糾紛中,最常聽到就是「價差」,「在台灣跟仲介買是一個價錢、到當地打聽後又是一個價錢,價差3~4成都有。有人說有的仲介誇口,利潤沒有16%以上的物件不承接,根本就在坑殺懵懂的消費者。」有鑑於糾紛不斷,內政部地政司指出,房仲業者從事海外不動產仲介業務,應遵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等規定,其中《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範房仲業者的重要責任,即包括不得收取差價;至於廣告不實,則可依《公平交易法》規定查處,最高可處新台幣2500萬元罰鍰。

筆者認為政府這幾年一連串的實施打房政策,逼得投資客紛紛將資金往新開發國家投資,利潤雖高,但風險也相對高(包括匯率風險),國內仲介業者也都另外成立國外單位服務台灣投資客人而另闢戰場,有些不肖業者基於台灣政府海外查核不易下,賺取不法差價,大玩特玩台灣過去的不法模式,在這三不管灰色地帶,投資者要自負投資風險,內政部地政司於104年八月十二日表示房仲業者在從事國外不動產仲介業務,應確實遵循國內相關法令規定,提供民眾正確及充分的消費資訊,這美意雖好,但盼政府應該邀積極的宣導並加強查核,將海外不動產銷售廣告及投資透明化,才能以保障台灣投資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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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