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文賢顧問
民國104年9月22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陳美珍所撰「地價稅優惠申請 今截止」的報導稱:自用住宅用地在內的地價稅優惠稅率申請期限,民國104年9月22日就要截止。財政部指出,逾期申請者,輕稅待遇將延後一年適用。

以自用住宅為例,地價稅優惠稅率是千分之2的單一稅率,一般用地的地價稅稅率則是採累進稅率,且稅率由自千分之10至千分之55不等課徵,兩者稅負相差達至少四倍以上。
財政部提醒民眾,優惠稅率並非主動提供,而是需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若土地是供自用住宅使用,就要儘快在今(2015)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處提出申請,符合優惠稅率條件者,今年起即可享受優惠稅率;超過期限申請,須延遲「一年」,等到明年(即2016年)才能適用。

自用住宅用地的地價稅優惠稅率申請條件分別為:地上建物應辦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登記,該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無出租或供營業用,都市面積以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平方公尺為限,且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

財政部指出,原已經稅捐機關核准適用「優惠稅率」的土地,若因戶籍遷出,縱使仍有居住事實,也不符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應在戶籍遷入後重新申請適用,否則將自戶籍遷出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筆者認為每年課徵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申請,以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每年9月22日前),向當地稅捐處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須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稽徵處填寫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表格後,備以下資料申請:
1、 戶籍證明文件(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2、 土地、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民眾常因房子是自己住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而且有遷入戶籍,就認為房子應屬於是自用住宅稅率,但稅捐處的認定須提出申請報備核准後,才屬合乎規定可享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目前政府都已提倡便民制度,機關之間也都能互通訊息,盼稅捐機關將因戶籍遷出,縱使仍有居住事實,也不符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應在戶籍遷入後重新申請適用放寬審核,已符合便民政策更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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