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41017日聯合報A14版記者林志函「占用國有地,廬山2飯店判拆」的報導,南投廬山園和蜜月館兩間飯店部分設施因為占用國有地,土地管理人原住民族委員會前年提告返還並追討租金,經最高法院認定業者占地,判業者必須拆除飯店接待中心等設施並歸還487坪土地,且須支付近五年租金215萬元定讞。

 

    原民會三年前提告指控楊姓兄弟未經同意佔用原住民保留地,兄弟倆在國有地上經營廬山園游泳池大飯店、蜜月館大飯店,分別占用266221坪土地,請求拆屋還地病給付五年租金共新台幣225萬元。

 

    楊姓兄弟則辯稱,他們父母是向主管機關承租土地,土地與旅館是連體建築,租地後沒有複丈因此不知道部份土地是原住民保留地,基地租賃範圍包含該保留地,有承租權。南投縣仁愛鄉公所任由楊家在1987年以前就占用這些土地,楊氏兄弟投入畢生積蓄蓋飯店、耗資甚巨,只要公所人員積極清理土地,他們就能取得租用權利,行政人員卻怠惰使租約無法完成。

 

    兄弟倆還指控原民會十幾年來不告,卻因為莫拉克颱風來襲,有旅館遭到洪流傾倒,媒體報導之後所有廬山地區業者都變成濫墾、濫伐者,政府迫於輿論壓力下才下令遷建,原民會因為不願負擔遷村補償金而興訟。

 

    二審法院調查,縣府雖然准予楊姓兄弟租地,但兩人後來沒有依照規定完成複丈分割、地目變更和訂約手續,因此與縣府沒有租賃契約關係。法官還查出兩人自稱承租土地卻沒有繳租金,最後判兄弟倆必須拆除飯店接待中心、游泳池、通道雨遮、涼亭並且支付租金,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筆者認為,如果要申請國有土地租賃,一定要按照程序完成複丈、分割、簽約並按時繳納租金,才不會被認定為涉嫌無權占用國有土地,而最後被法辦。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使用他人的土地一定要有「使用權」,如:租賃、借貸、設定地上權等,如未取得使用權而占用,則涉及「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民眾務必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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