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41013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郭珈爾「企業轉讓預售屋,虛開發票」的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轉讓預售屋權利義務給購屋者,屬於「權利買賣」,是「銷售勞務」,而非「銷售貨物」,營業人應該依照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給受讓人。

 

    台北國稅局表示,預售屋通常採分期付款,在簽約時有不會有房屋實質的轉讓,民眾購買預售屋必須等到建商將房屋建設完成並登記過戶才算是正式取得所有權。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登記時屬於買賣契約轉讓交易,只是「權利移轉」。

 

    國稅局說明,該局在查核轄內甲公司轉讓預售屋案件時發現,甲公司以新台幣3000萬元向建商購入預售屋,而甲公司在支付建商新台幣1600萬元房地款後,將該預售屋又以新台幣1800萬元讓與乙公司,而甲公司並沒有依照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導致經台北國稅局查獲予以補徵甲公司所漏稅額並且辦理裁罰。

 

    台北國稅局補充,該案例中建商應該留存甲、乙公司的讓售契約以供查核,並由甲公司依照讓與價格新台幣18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至於甲公司未給付的後續房地款,乙公司承受夫單給付價款的義務,則應該由建商開立剩下新台幣1400萬元的發票給乙公司。

 

    台北國稅局提醒,如果營業人不慎漏開轉讓預售屋的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和飽繳所漏稅款和利息錢,依法可以免以處罰。

 

    筆者認為,這樣的解釋,對於以公司購買預售屋投資者,還有建商,都必須要注意這樣的規定,否則被認定為漏稅,將有補稅罰鍰的法律問題。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目前國內對於不動產交易的稅查核甚嚴,不動產交易人一定要依照法令規定報稅及節稅,才可免於稅務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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