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220957_0001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41019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陳美珍「售合建分屋,明年從寬課稅」的報導,自民國1051月房地合一新制施行之後,自住房屋優惠將從寬適用,財政部同意新、舊屋持有期限准予併計,因此合建分回之房屋,納稅人在新制施行之後出售自住房地,合併新、舊屋持有超過六年,利得在新台幣400萬元以內免稅。

 

    舉例來說,納稅人甲在201831日取得A房地並設戶籍及居住,201931日拆除之後在原土地自地自建,202131日取得興建完成B屋的使用執照,甲並且在B屋設籍居住,其後在202631日出售,可以申請使用自住房地優惠稅率。

 

    甲持有A屋的期間為1年、持有B屋的期間為5年,按照從寬規定,可以合併計算,甲出售B自用住宅持有期限即為6年。如果同時符合辦竣戶籍登記並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再加上此期間內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曾申請享有自住房地新台幣400萬元的免稅優惠,出售B屋利得若低於新台幣400萬元,即可免繳所得稅。

 

    筆者認為,這樣的解釋還算合理,因為是拿自己居住的房屋拆除合建之後分回之後繼續居住,事後再賣掉,但是如果是合建分屋分回之房屋,未居住而直接出售,即便之前拆除前持有期間超過6年且符合自住條件,依照財政部保守的個性恐怕還是不能適用。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政府課稅一定要遵守「租稅法定主義」,且應符合「租稅公平」及「量能課稅」原則,這樣才能符合保障賦稅人權的精神!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