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201511121104_0001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41111日經濟日報A16版記者郭珈爾「廠房法拍所得,要繳營所稅」的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民國1041110日表示,法院拍賣營利事業財產,屬於有買賣性質的銷售行為,賣出財產無論所得款用於清償債務或其他用途,仍應自行計算損益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名下的財產遭到法院拍賣後,該筆所得歸屬年度以買受人領到權利移轉證書的時間點為準,沒有自行辦理申報營的營利事業必須補繳營所稅,並恐將面臨國稅局科處三倍以下罰鍰。

 

    常有民眾認為法院拍賣不動產或資產得到的金錢,用於償還債務就不必申報,南區國稅局澄清因為「拍賣」還是具有買賣性質的銷售行為,不管營利事業有沒有取得拍賣價金、有無從交易中實際獲益,只要是出售資產,「拍定價格」即是國稅局會認定的出售價格,營利事業必須以此為據,計算損益如實申報。

 

    而損益的計算,以拍定價格減去不動產帳面上為折減餘額和相關處分費用,損益若為正數,要將此筆交易所得申報納稅,負數則可以申報扣減。

 

    舉例來說,若甲公司於民國102年度曾經有廠房遭到法院拍賣,拍定價格為新台幣1000萬元,減去帳面上為折減餘額和執行費用新台幣900萬元,就有新台幣100萬元的收益,因此要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新台幣17萬元。

 

    筆者認為,南區國稅局的一些法令解釋和政令宣導,有助於民眾了解國稅局實務上的認定原則,民眾要常常去關注,才不會因為不知法令而遭到冤枉並補稅、罰款(行政罰)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南區國稅局所做的案例說明,在實務上已發生很多;這涉及到營利法人的業外所得收入,所以也必須依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這樣才不會招來法律責任!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