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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90955_0001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518日聯合報A8版記者張家樂「徵地移『他用』,地主求償判賠三億」的報導,南投縣政府28年前徵地興建營北國小,但受到少子化影響後來改建成「國立南投特教學校」,遭到十多名地主提告,法官認為縣府應該先解編發還土地再重新辦理徵收,盼縣府敗訴賠償地主三億元,目前縣府已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南投縣林明溱縣長則表示無奈,因為向地主徵收的「中興文小四」用地是要建營北小學,但是因為少子化才沒有建成,為了公眾利益才改建特教學校,且也有國小部。並且表示,二十年前南投每年小一新生人數有八千多人,縣府依照當時需求編定不少小學預定地,現在每年小一新生跌破四千人,已經徵收的小學預定地大多用不著,最近幾年南投縣草屯富功、南投德興、竹山、水里等四小學預定地都因未徵收超過15年期限未使用,經地主上法庭或提訴願索回。

 

    地主則認為,縣府徵收的標準既然是「文小」用地,後來蓋特教學校變成「文特」用地,與土地徵收目的不符,法官判定南投縣府敗訴,因為兩公頃多土地已興建特教學校校舍不能拆除,縣府應該賠償地主新台幣三億元損失。

 

    筆者認為,雖然少子化的因素讓國小興建沒有必要,但縣政府要改建成其他目的的使用,也必須符合「法定的程序」。民眾土地所有權遭到徵收,如果沒有依照本來的目的作為使用,或是徵收之後遲遲未使用,依照《土地法》及《土地徵收條例》的規定,都可以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不要讓自己的權益受損還不知道主張。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政府徵收人民的土地,涉及「財產權」的保障,政府必須按徵收的目的運用,否則即有遭質疑的可能,面對人權高漲的時代,政府必須依法,切勿便宜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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