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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5218日經濟日報A14版記者郭珈爾「地價稅清查,用途不符要罰」的報導,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於民國105217日大動作宣布,各縣市政府即刻起大舉清查地價稅,原核准的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土地,如果經查獲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除了補徵差額地價稅之外,更可以處「短匿稅額」之三倍以下的罰鍰。

 

    地價稅的清查範圍包含「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和「課徵田賦土地」及「公、私有減免地價稅的土地」。民眾的土地如果不符合減稅規定,應主動向土地所在的地方稅務渠申請恢復課稅,以免遭罰。

 

    台中稅務局舉例,自用住宅用地必須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並沒有出租或作為營業用途,才能適用。如果該筆土地戶籍遷出,或是改供他人出租、營業的用途,就不能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

 

    台中稅務局表示,民眾如果申請政府機關的租金補貼、具有租賃公證書、私人之間簽訂租賃契約、公司行號申報租賃支出開立扣繳憑單或是經國稅局設算有租賃所得,都將屬於將土地改作出租用途的行為。

 

    台中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變更用途改為「出租」時,即使戶籍還設在原來地址,民眾仍應該主動從出租的次期改以一般用地稅率繳稅,並且補繳差額地價稅。如果民眾沒有主動申報,經稅務機關查獲之後,不僅要補繳差額地價稅,更還有可能被處以短匿稅額三倍以下罰鍰。因此民眾應該在原來是用地用用地的條件事實消失三十天內,向地方稅捐稽徵單位申報。

 

    筆者認為最近這幾年政府財政單位感覺越來越缺錢,以前有申請過自用地價稅者,如果房子有出租的情形,一定要去改成非自住地價稅,否則被抓到時,將被罰更多!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台灣已邁入二十一世紀,「法治」比以往更上軌道及成熟,政府都必須「依法行政」,民眾在此情形下,自應「知法」、「守法」,如受委屈,則「依法救濟」;一切以「法律」為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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