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5220日工商時報A9版記者陳昱光「應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賣預售屋需申報綜所稅」的報導,民眾出售預售屋時,由於房屋還沒有建造完成,法律上視為出售「未來該房屋產權登記的權利」,因此屬於「預定不動產權利買賣」,不適用在「房地合一課稅」的範圍內,而是應該計算其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預售屋買賣還沒有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完工前房地所有權仍屬於建設公司或原土地所有權人,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和土地的權利」,賣方須在該年度將出售預售屋的全部交易價額,減去原始取得成本和其他必要費用,在經過計算財產交易損益之後,申報綜所稅。

 

    南區國稅局也提醒民眾,應據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之前有買賣預售屋獲利者,只要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是未經他人檢舉前,自動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可以免受處罰。

 

    筆者認為,預售屋交易雖然沒有房地合一課稅的問題,但是仍然是土地和房屋合併計算,併入綜合所得稅之後,如果高收入者,適用的稅率也高,因此並沒有比較省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對此也提醒民眾必須注意自民國10511日起適用的房地合一課稅所得新制才剛實施,適用範圍必須注意,就以「預售屋交易」為例,並不再適用範圍,申報時就應注意,不要弄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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