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5328日聯合報A8版記者甘育瑋「吸毒暴斃屋內,不算凶宅,仲介免賠」的報導,新北市一對張姓夫婦透過房仲買屋兩年後,得知曾有住戶在屋內吸毒暴斃,指稱買房前曾要求屋內不能死過人,房仲刻意隱瞞賣「凶宅」,但經新北地方法院法官判定,藥物濫用死亡是「自然死亡」,不算法律上所定義的「凶宅」,因而判決房仲公司、經紀人員、承辦人員免賠。

 

    位於新北市土城的五樓公寓,頂樓空間可以作為分租套房,張姓夫婦前年透過一家連鎖房仲以新台幣800餘萬買下,不料去年卻有鄰居告知屋內曾死過人,章認為房仲故意隱匿,要求返還新台幣八百餘萬元價金,並且認為房仲公司、經紀人和承辦人員應該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房仲辯稱,接案後已經善盡調查,詢問附近道場師父、隔壁機車行老闆都說沒有聽說發生何事,警方則以保密為由拒絕回應,房仲自認沒有詐欺之嫌,也沒有隱瞞事實謀取暴利的動機。

 

    新北地院則判決,依據雙方書面約定,若非發生兇殺或自殺死亡,房屋出賣人沒有說明義務,一般社會通念所謂「凶宅」是指發生兇殺或自殺案等「非自然死亡」的房子,但是此案死者疑似藥物濫用休克,不是兇殺或自殺,屬於自然死亡。法官並指出,買方若重視房屋有無死過人,應該在房屋仲介提供預先擬定契約書的特別約定欄內,記載其他約定,否則口頭協議無法採信,也容易產生交易紛爭。

 

    筆者認為,法官的判決是蠻離譜的,因為如果有人吸毒暴斃在內,屍體都發臭了,說他是「自然死亡」也太牽強了。不過法官的建議也不是沒有錯,可以在「特別約定欄」內註明,就更沒有爭議了。就此案筆者建議買受人可以上訴,或許第二審高等法院的法官,會有不同的看法!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李永然律師認為「凶宅」的爭議是近十年來常見的,這主要是以前定型化契約範本是以「自殺或他殺」規定,後來修改為「非自然死亡」。對於「非自然死亡」的定義廣狹會有見解上的不同,因而爭議就不斷的產生。盼能將近十年來的爭議予以歸納,重新給予一合理周延的定義,這樣才能有效本土不必要的爭議,及建立法院判決見解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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