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5年4月1日經濟日報A17版稅務問答暨快訊報導,桃園市莊小姐提問:出售房地時如何判斷應否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答覆: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民眾在新制實施後賣出房地或房屋使用權,有可能需要依照新制規定,申報及繳納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民眾出售前,如果不清楚到底是要依新制申報,還是要循以前的規定,將出售房屋或使用權的交易所得併入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可以到財政部北區國稅局(www.ntbna.gov.tw)「房地合一專區」,利用「自我檢查表」或房地移轉稅務試算專區的「線上試算稅額」服務,依所出售標的的取得原因,循序點選適用狀況,就可判斷究竟是要依新制還是舊制報繳所得稅。

    筆者認為出售不動產,用併入綜合所得方式申報(舊制)或用房地合交易一申報(新制),建議民眾先行詢問地政士、會計師或專業律師,尤其民國104年前取得的不動產,只要持有期間超過兩年即可適用舊制申報,民眾可以對此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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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