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文賢顧問
  民國105年4月1日工商時報A20版記者呂雪彗「民法修正不孝子女,將喪失繼承權」的報導稱:這次也明訂遺產禁止分割處分時間,從10年縮短為5年。《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1985年6月3日修正公布後,日前行政院會作出重大修正,攸關人民權益至鉅。

  修正草案增訂「不孝子女條款」,過去曾發生父母針對子女有重大虐待、侮辱或無正當理由不扶養,生前「表示」不孝子女無繼承權,死後卻衍生無法舉證爭議。

  這次明訂經父母(被繼承人)以遺囑、書面、錄音、記錄影音等形式舉證後,兒女即喪失繼承權;反之,若子女有悔意,父母願意宥恕恢復其子女的繼承權,必須用同樣的錄音、記錄影音等方式「表示」才可以,子女若故意重傷害或傷害,使父母受重傷,因而受有罪判決確定,也將喪失繼承權,《民法》繼承編31年來首度做了比較大幅度修正!行政院會105年3月31日拍板《民法》繼承編修正案,增訂「不孝子女條款」,兒女惡意不扶養父母,有重大虐待、侮辱或無正當理由不扶養,經父母以遺囑、書面、錄音、記錄影音等方式舉證後,兒女將喪失繼承權。

  對於「細姨囝仔」法律也有保障。例如近年來許多富商巨賈有居住他處的非婚生子女,在其過世後,突然出面請求繼承遺產,但大房並不知其夫有「認領」在外子女,致認領子女繼承資格被否認,而無法繼承財產,未來有權請求訴請確認並回復繼承財產,且自被侵害起15年內有回復請求權,逾期失效。

  這次也增訂,同時發生災難死亡事故,第一順位繼承人和被繼承人同時死亡時,直系血親卑親屬有代位繼承權。例如三兄弟中老二與父親同時死亡,老二子女(即孫子女)可代位繼承。另外,如果胎兒是繼承人時,必須出生後才能分割財產。

  另續弦引發爭產風波也常見,為尊重現代《民法》朝向個人財產自主分配趨勢,修正案仍保留「特留分」,若父親想多留遺產給元配的子女,不留給配偶,法律對最低特留分的規定,這次修訂從應繼分的1/2降為1/3,父母及直系血親卑親屬比例亦同;但兄弟姐妹及祖父母的特留分則由1/3降為1/4。

  此外,社會曾有爭議的香蕉大王陳查某的遺囑,這次遺囑製作有新規定,原則需親自簽名,不得以蓋章、按捺指印或其他符號代之,以杜絕爭議。因應科技化進步,同意除自書遺囑外,其他4種遺囑製作可用電腦打字成書面再簽名。

  遇重大天災變故,口授遺囑增訂可用錄音或錄影等記錄影音方式為之;而立遺囑人因聽力、聲音、語言功能障礙無法陳述或口授時,可透過通譯來傳譯,並可錄音錄影存證。

  筆者認為行政院有鑑於現代工商社會下,「民法繼承編」條文中不合時宜的,特別將本次民法繼承篇及施行法修正,對近年來的實務經驗與理論,特別修正增訂了喪失繼承權事由、分割遺產限制之調整、遺囑方式之明確化、刪除親屬會議及降低特留分比例,全面檢討更能釐清爭議,促進民眾於身分法上之權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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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