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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546日經濟日報A17版記者郭珈爾「房租支出房貸利息,擇優申報」的報導,台北國稅局提醒租屋族在申報綜合所得稅的時候可以以「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藉此達到節稅效果。但是如果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就不能列舉「房屋租金支出」,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國稅局指出,《所得稅法》中民眾在申報宗和所得稅時,如果要列舉房屋租金支出,就不能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所以如果民眾在外租屋同時身上有揹有房貸,就要衡量哪種扣除額比較符合自身稅務規劃擇優申報。

 

    此外,民眾也要注意是否符合自住要件和扣除金額上限,納稅義務人、配偶和受扶養直系親屬,必須要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且是自住用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扣除額上限無論民眾支付租金多寡,每一戶每年扣除數額最高以新台幣12萬元為限。

 

    國稅局也提醒報稅時準備的文件,在申報書之外還要備妥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載明房東房客姓名、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租金金額等基本資料,還要有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或匯款證明作為繳納房租證明,表示錢確實匯入戶頭。此外,還要有使用房屋用途的切結,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要有人在承租地址辦妥戶籍登記,或是納稅義務人寫妥切結書,切結書要載名承租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供自住而非營業用途。

 

    國稅局也提醒民眾家裡若有出外讀書、工作子女居住於學校或員工宿舍,只要附上明確劃分宿舍費用的繳費收據影本,也可以扣除。民眾如果有房屋貸款,可列舉「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減輕繳納所得稅負擔,一戶以新台幣30萬元為限。

 

    筆者認為,實際上目前在外租屋的房客,因許多房東因為沒有去申報租金所得,同時也不願意房客將戶籍遷入,導致房客就無法於申報所得稅時將之列舉扣除額,這是一大問題。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呼籲目前政府查稅日益趨嚴,房東還是以誠實申報為上策,另外也應好好地運用「節稅」方式,節省稅賦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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