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581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林潔玲「轉讓預售屋權利,須開發票」的報導,財政部表示,營業人讓出購買預售屋的權利,雖然價款未繳清、也未取得房屋產權,但將購買預售屋的權利義務轉讓他人,仍是屬於「銷售勞務」,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官員表示,近來許多人詢問讓與預售屋權利義務,收取的價款和後續房屋和土地款項,不知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官員表示,如以甲建設公司銷售預售屋給乙公司,乙公司再把購屋權利義務讓與丙公司,乙公司應開立全額統一發票。甲建設公司在收取預售房屋個其房屋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乙公司,並且留存乙、丙兩公司的轉讓契約供查核。乙公司也應該依照讓與價格開立全額應稅統一發票給丙公司。至於乙公司為付後續房地價款,則由甲公司依照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承受預售屋權利義務的丙公司。

 

    舉例來說,甲公司以新台幣3000萬元銷售預售屋給乙公司,乙公司已經繳付新台幣1800萬元房地款後,未取得產權前將購屋權利義務以新台幣2600萬元的價格讓與丙公司承受。因此乙公司應該開立新台幣2600萬元的統一發票給丙公司,甲公司則要開立新台幣1200萬元的後續房地款發票給丙公司。

 

    至於個人買賣預售屋或成屋獲利,屬於「財產交易所得」,也要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和取得、改良和移轉該資產支付的一切費用之後的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

 

    筆者認為,預售屋雖不適用房地合一所得新制,但屬於「權利的買賣」,仍須申報所得稅,只是併入個人綜所稅按年度申報,提醒民眾不要忘記申報。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表示過去預售屋在買受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就將之轉售於第三人,獲取利益,極少申報「所得稅」;但近年來國稅局以專注這塊「所得」的逃漏,民眾切勿輕忽,仍應誠實申報,俾免遭查獲補稅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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