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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585日經濟日報A16版記者林潔玲「未繳納房地稅,可自遺產扣除」的報導,財政部日前提醒民眾,繼承人申報遺產稅的時候遺產中的土地房屋相關的地價稅房屋稅,繼承日還沒繳納者,都可以當成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稅捐,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從遺產總額之中扣除。

 

    按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繳的各項稅捐、罰鍰和罰金,都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應繳的地價稅和房屋稅,則以其生存其間佔課稅期間的比例來扣除。

 

    舉例來說,地價稅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課稅期間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因此,如果被繼承人逾201645日死亡,若2016年房屋稅為新台幣10萬元,因此自課稅始日(201571)至死亡日(201645),共280日,以366天來計算佔比76.5%,若房屋稅新台幣10萬,則享有新台幣76500元可以扣除。

 

    筆者認為,遺產稅申報,如果遺產數額相當大,如何節稅就顯得很重要,民眾不知道怎麼辦的話,不妨找專業人士像是會計師、律師或是地政士來協助。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近年來政府追稅不遺餘力,民眾一定要依規定納稅,「節稅」絕對是必要的,充分地運用「免稅額」、「扣除額」、「不計入額」等,進行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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