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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5922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林潔玲「透天厝住商兩用,地價稅有別」的報導,透天房屋如果一樓作為營業使用,二樓以上作為住家使用,財政部表示如果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仍可以申請依照房屋實際的使用情形面積比例分別按照「自用住宅用地」和「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官員提醒民眾民國105922日是自用住宅地價稅優惠稅率申請日最後一天,財政部官員又順便提醒民眾,如果是「自有」的透天房屋,一樓作為「營業使用」、二樓以上仍作為「住家使用」者,地價稅並非完全不能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該戶辦有戶籍登記,並且沒有出租或供營業,都可以按比例千分之二繳納自用住宅稅率的地價稅。

 

    舉例來說,某甲四層樓透天厝,坐落土地面積100平方公尺,一樓作為營業使用,二、三、四樓作為住家使用,如果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透天厝內,其房屋有75平方公尺可以按照「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其餘25平方公尺,則按照一般稅率。

 

    而地價稅在每年度11月開徵,因此要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機關申請才能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若是之前已經申請核准未變更者,免再申請,但是如果土地所有權因為買賣、贈與、繼承等原因移轉,移轉後用途未變,仍需「新所有權人」重新提出申請。

 

    筆者認為,大部分的屋主都已經有申請過自用地價稅的優惠,但必須注意的是新買的房屋或是受贈、繼承之後,則要重新申請,自用地價稅優惠稅率為千分之二,一般地價稅稅率則高達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此節稅的效益顯著,民眾應加以重視並運用。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台灣近年來,不論「房屋稅」、「地價稅」都有逐漸調高的趨勢,民眾之不動產的持有稅日益加稅,為了節省負擔,「節稅」是不二法門,不能不重視,這樣才能保障自身的「賦稅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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