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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51017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林潔玲「個人常買賣不動產,恐課營業稅」的報導,個人買賣不動產,本來應該不在營業稅的課徵範圍內,不過如果被認定為「經查足以構成營利目的」,且被認定具有「經常性」,就有可能被認定為營業人須繳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在2006年底發布的認定標準,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銷售,如果有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雇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或是有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營利為目的者,就有可能被要求課徵營業稅。

 

    過去曾有法拍天王勇哥,以個人名義買賣法拍屋,金額和交易筆數太過龐大,遭國稅局要求補稅加罰的案例。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也表示,國稅局認定專職不動產買賣的專業人,要比照一般公司課銷售金額5%營業稅,並開立發票。而國稅局對於「其他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的營業人」並沒有明確解釋,如果「經常性」買賣不動產,就有可能被認定為營業人。

 

    筆者認為,國稅局應該明確解釋清楚何謂「其他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的營業人」,一般說法一年買賣超過五棟,就有可能被如此認定,因此投資客如果手中有許多不動產要脫手出場者,務必注意此問題。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則認為「營業」行為的認定,原本應依行為的實質內涵而認定,但財政部長久以來,運用解釋的方法,逕以一年的交易「戶數」作為認定,恐不符「租稅法定主義」,盼基於「賦稅人權」的保障立場,未來財政部宜透過修訂「法律」,俾求明確,並符「租稅法定主義」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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