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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5年11月15日工商時報A19版基隆訊「個人買賣自住房 房地合一下亦適用重購退稅」的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基隆分局表示,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不動產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改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個人買賣自住房地亦有重購退(抵)稅規定,如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出售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出售前1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無論是「先購後售」,或是「先售後購」,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兩者移轉登記時間差距在2年內,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抵稅優惠,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應退還或扣抵稅額,放寬舊制「小屋換大屋」才可退抵稅的限制。

該分局特別提醒,申請重購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扣抵或退還,若以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住房地,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符合條件者,皆得適用。但重購之自住房地,若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將會被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0800-000-321免費電話查詢,將由專人為您服務。

筆者認為無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或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都有「重購扣抵」及「重購退稅」規定的適用,如民眾有換屋打算,可以先請專業人士評估自身是否符合相關優惠規定的條件,以避免稍有不符合要件,而失去退稅的機會。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在一個高稅負的時代,民眾要省荷包,一定要注意租稅的相關優惠規定,進而運用合適的「節稅」方法。就以自用房屋為例,「重購扣抵」及「重購退稅」的規定,就是一個很好的節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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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