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616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劉懿慧「轉讓預售屋,價差須課稅」的報導,國稅局提醒民眾,依照《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買賣預售屋和成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和因取得、改良和移轉該資產支付的一切必要費用之後的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

 

    預售屋在完工之前,買方購買的是未來於建案完工之後得「請求不動產過戶予買方」的「權利」,因此適才權利的交易,而應該以成交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和因未取得、改良和移轉該資產而支付的一切必要費用的餘額核課「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國稅局並舉例:A20142月以新台幣500萬元向建商購買一戶預售屋,接著同年6月以新台幣650萬元轉售給B君,向建商辦理換約手續,由A君支付換約手續費新台幣10萬元,之後B君在20152月完成尾款交付,A君在104年度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時,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應為新台幣650萬減500萬再減10萬,共140萬元。

 

    國稅局並且提醒,查核轉讓預售屋和成屋買賣實際獲利所得,已經列入國稅局經常性業務,因此民眾轉讓預售屋或是進行成屋買賣,一定要以「實際獲利價差」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若有短漏報所得情形,應該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以免被查獲除了補稅還要加罰款,得不償失。

 

    筆者認為,目前不動產已經進入「實價課稅」的時代,除了房地合一實施之後的案件,全面依照實價課稅之外,即便是房地合一實施之前的預售屋買賣,也是實價課稅,房地合一實施之前的成屋買賣,土地雖不課所得稅,但房屋如果取得成本有做實價登錄,也是實價課稅,因此民眾一定要小心!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國稅局近年對於不動產的交易所得特別關注,民眾不要有僥倖心理,預售屋交易也一定要記得申報,才不會被查獲後要「補稅」加「罰鍰」,切記!切記!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