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6112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劉懿慧「房租房貸列扣,僅能擇一適用」的報導,房貸族在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的時候,以「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國稅局提醒,如果同一年度有承租房屋租金,僅能擇一列報,不能同時申報列舉扣除。

 

    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採用「列舉扣除額」申報,如果同一年度有自用住宅購屋向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和「承租房屋租金支出」,只能擇一,不得同時申報列舉扣除。因此民眾如果同時在外租屋又身揹房貸,要衡量哪種扣除額比較符合自身的稅務規劃。

 

    不過如果是同一課稅年度不同期間發生「租屋自住」和「購屋自住」的情形,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和房屋租金的支出,在費用不重複的情形之下,就可以按照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分別計算扣除限額,申報列舉扣除額。

 

    國稅局舉例:甲君在20151月至6月承租房屋自住,租金支出新台幣12萬元,申報時可扣除限額為新台幣6萬元,每年扣除上限就是新台幣12萬元*6/12;而至12月因為購買自用住宅,支付購屋借款利息新台幣30萬元,申報時扣除限額就為新台幣15萬元(每年扣除上限30萬元*6/12=15萬元)。因此甲君104年度可以同時認列兩項列舉扣除額,合計新台幣6+15=21萬元。

 

    筆者提醒民眾一定要多留意,如果同時有房貸又有租屋的民眾,不要重複提列扣除計算,否則不符合規定,同時應該要看何者比較多,適用何者較划算,進而再進行擇用!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現代國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稅務機關稽徵稅務的技巧愈來愈成熟,同時也非常積極,民眾一定要合法納稅,因而一定要合法「節稅」,切勿「逃稅」、「避稅」、「漏稅」,才不會有法律上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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