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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621日中國時報A9版記者王玉樹、陳宥臻「日照權擴大保障,七月上路」的報導,內政部營建署《建築技術規則》修法完成且正式預告,未來只要是新建或是增建的建築物高度有超過21公尺、7層樓高者都必須讓鄰地建築物享有「冬至日1小時日照權」,該法並預計自民國1067月正式上路,未來核發建照的標準也將採新制。

 

    過去《建築技術規則》雖然有建物高度陰影須讓鄰近建物冬至日至少保有1小時有效日照的規定,但是只侷限於「住宅區」,至於「商業區」則不受規範。但過去民眾屢屢投訴隔壁蓋高樓影響日照權,地方建管單位卻以位於商業區而無法可管為由,回絕處理。

 

    但國內住商混合的情況相當普遍,「有效日照」可以維持人體健康並有助於情緒穩定,過去規定顯然無法滿足台灣住商混合的現狀,因此內政部營建署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將商業區也納入,統一規定建築物高度超過21公尺,應使鄰近住宅區或商業區基地冬至日至少1小時的「有效日照」。

 

    不過營建署為了防止開發商反彈,也設了一些但書排外條款,譬如基地面較小,建築物投影於北面陰影不超過10公尺、或者建築物外牆已從北向基地退縮6公尺,可以不用納入檢討。官員表示,因為冬至日太陽大多由南邊照射,因此建築物陰影影響為北面建築物,假如建築物單棟面積較小自然影響隔鄰日照情形不嚴重,或是建築物多棟以上橫向面積較窄,投影隔鄰面積成數小塊,也可以擁有豁免權。

 

    對於建商的衝擊,營建署官員強調並不影響容積率,建商可以透過建築物外型、分棟、設計去做變更,應該可以達到符合讓隔鄰有一小時日照權的標準。

 

    筆者認為,「日照」其實對於居住環境是很重要的,良好的居住環境應該要

有充足的日照採光和良好的通風,但國內的法規又允許「住宅」出現在「商業區」,如果把商業區排除在日照權的保障範圍之外,變相讓建商在商業區裡面可以興建高樓而不在意鄰地的日照,這是相當自私自利的行為。這次的修法,可以強制要求建商必須尊重鄰地的日照,就算興建高樓,也不能剝奪他人享受日照的權利,是一進步的修法,也符合「居住正義」的精神,值得鼓勵。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則認為台灣雖然不是一位於高緯度的國家,但「日照」同樣地重要,《建築技術規則》將「商業區」也納入規範,是一尊重「環境權」的概念,雖然影響建商的開發利益;但合理兼顧「開發利益」與維護「環境權」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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