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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6419日工商時報A18版記者王姿琳「繼承房地,適用房地合一舊制」的報導,房地合一課稅制度上路之後,「個人」或「營利事業法人」在民國10511日以後取得、或是民國10312日以後取得但持有未滿「二年」,出售時均按房地合一新制課稅,不過因繼承而來的房屋、土地,由於無法自行決定取得時間長短,因此仍適用舊制。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楊建華會計師表示,落入新制課稅範圍內,稅基以房地售價扣除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之後計算,須於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的次日起三十天內申報繳納。如果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並持有該屋滿六年沒有供出租或營業使用者,則課稅所得在新台幣400萬元以下,就可以免稅,超過部分則可適用自用住宅的優惠稅率10%

 

    楊建華會計師提醒,如果民眾是在105年後交易因為繼承取得、持有未滿兩年的房地,或是民國105年以後交易被繼承人於民國1041231日以前購入的房地,由於繼承人無法自行決定取得時間,因此還是可以適用舊制。適用舊制土地部分不課徵所得稅,如果沒辦法提交證明文件,房屋部分則採用「核實認定」,依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的比率計算房屋收入之後,乘以15%計算。

 

    至於因為成本必須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外傳可以透過高報移轉土地公告現值的方式,降低房地合一稅,安永楊建華會計師表示,就法令上來看並無違法,但實際上能否獲利,還有待商榷。國稅局則表示,如此一來,後手可以抵得稅變少,也可能造成合約糾紛。而且國稅局的系統如果發現高於實價登錄、買賣行情太多,也會抓出來補稅,呼籲民眾要這種方式節稅時,必須小心,迫有後遺症。

    筆者認為,台灣對於因繼承而來的不動產,課稅蠻重,繼承的時候已經課遺產稅,出售又要課所得稅,怪不得人家說「中華民國萬萬稅」了!!!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則提醒民眾,因近年來台灣在不動產相關稅制,有不少的新規定,民眾固然要「節稅」,但一定要「合法」節稅,不懂時,一定要請教「專家」,切勿誤踩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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