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659日經濟日報A14版記者林潔玲所撰「合宜宅土地交易日認定從寬」的報導,建商配合政府政策興建林口合宜住宅、國營事業如台糖合建分屋,其開發案土地契約簽約日為「取得日」,如果時間落入適用房地稅舊制,土地交易免課徵所得稅,可以減輕建商的土地交易稅負。

   過去建設公司配合政府政策興建合宜住宅或國營事業合建分屋,均應完成政府或國營事業合約要件之後,才會移轉土地,導致土地取得時點落入房地合一新制課稅,此已引起建商反彈,政府為了幫建商解套,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表示,以「土地取得日」為契約簽訂日。

   舉例來說,建商於2012年間與政府或國營事業簽約,2016年完成興建銷售,由於2016年才取得土地,本來應該用「新制」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但因為是2012年簽約,以2012年為取得日,就只要適用「舊制」,土地部分可以不用課徵所得稅。

   筆者提醒大家,這幾年取得的房地,一定要注意取得時間和持有的期間,落入房地合一所得新制一定要申報,納稅義務人務必要特別注意!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近年來政府打房,加重不動產持有及交易的相關稅負;目前建商漸感吃力,財政部能推出此一合宜的解釋令,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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