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6912日工商時報A17版記者劉懿慧「售屋課稅所得,須提示原始成本」的報導,根據財政部表示,房地合一所得新制上路之後,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必須提示「原始取得成本」,如果無法查得者,則將依照取得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和公告土地現值,按照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核定成本。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房地,交易所得額或損失的計算,如果未提出原始取得成本費用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將依照查得的資料核定原始取得成本;如果無法查得時,則將依照原始取得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和公告土地現值,按照政府發布的消費者指數調整核定其成本,交易房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則按照成交價的5%來計算。

 

    舉例來說,A君於20161月買入房地,2017720日以新台幣1000萬元出售,但A君未提供取得成本,國稅局也無法查得原始取得成本費用相關資料,該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於A君取得時合計新台幣300萬元,政府發布物價指數為100,出售時為110,因此取得成本就用300萬乘以110/100計算為330萬。交易房地支付的必要費用以成交價1000萬元的5%計算為50萬元。因此A君的課稅所得為成交價扣除房地成本價值再扣除必要費用和土地漲價總數額,一共新台幣520萬元,因為持有未滿2年,稅率為35%,因此應納稅額為新台幣182萬元。

 

    國稅局並且提醒,個人購買房地應保存取得成本費用的相關憑證,如果實際取得價格較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高時,才能提示供稽徵機關查核。

 

    筆者也提醒民眾,購買房屋相關的契約書、收據都一定要保留好,否則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遠低於市價的情形下,被用來當成取得成本,則相當不划算。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房地合一所得新制民眾尚不熟悉,繳納所得稅時,一定要了解新規定及實務見解,才不會冤枉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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