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6922日工商日報A20版劉懿慧記者所撰「買賣預售屋賺差價 須分開課稅」的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財產或權利若原本是利用出價來取得,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以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的餘額,就是所得額。而因購買預售屋是取得不動產「預定買賣權利」,因此出售預售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應要以該「權利」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來計算。

 

  舉例來說,納稅義務人甲君在2010年間,以台幣2,900萬元購買預售屋A屋,並在2011年間建物興建完成前,以台幣3,400萬元出售,另外再購買同建案的別戶預售屋B屋,但甲君卻將購買B屋的價額,做為原先出售A屋的成本,在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財產交易所得台幣6.5萬元。

 

  經稽徵機關查得資料,以出售價格台幣3,400萬元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台幣2,900萬元,以及相關必要費用100萬元後,核定甲君出售預售屋A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為台幣400萬元,並補徵所得稅額,但甲君主張應將前後取得A屋及B屋的預售屋,視為同一筆交易行為,申請「復查」。

 

  國稅局表示,A屋及B屋的房地預定買賣權利,分屬不同交易標的,即使申請人將出售A屋預定買賣權利的價款,用以購買B屋預定買賣權利,但該價款是屬於B屋預定買賣權利的成本,而非A屋預定買賣權利的成本,故不可從售出價款中予以減除,而駁回其「復查」的申請。

 

  筆者認為,國稅局目前不管是成屋或是預售屋的買賣,都已是經常性查核重點;提醒民眾應以實際獲利價差來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若有疑問之處,應該還是要找專業地政士、律師或是專家,以免有短漏報所得情事,被處罰鍰並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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