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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6920日經濟日報A16版記者蘇秀慧「要保人過世,保單價值列遺產」的報導,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時,因要保人死亡並未涉及保險金給付,因此「不適用」不必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應該要把「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以免漏報遭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9款規定:「約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僅於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同一人時才有適用,因此如果要保人跟被保險人不同人,要保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所買的保險,於要保人死亡時,因為保單具有價值,因此應該列入要保人的遺產申報遺產稅。

 

    國稅局查到某甲死亡前二年內出售多筆土地,買賣價款達3000多萬台幣,但繼承人僅申報遺留存款1000多萬台幣,二者差異甚鉅,才發現甲君生前位配偶子女投保多筆人壽,雖然甲是要保人,但是被保險人則是配偶及子女,因此於甲死亡時,甲的保單,應該也要納入遺產稅申報。

 

    筆者也一再提醒大家,申報遺產稅如果有不懂的地方,一定要請教「專業」,不然被認定是漏報、短報,非但沒有節到稅,除補稅外,還會被處罰鍰,此時反而划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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