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劉芝容地政士  解答

解答:

1.A男、B女二人離婚,A男再與C女結婚,A死亡時,A的配偶為C女,所以C女依《民法》第1138條有「繼承權」。

2.A男死亡時,連同與B 女、C女所生的「婚生子女」共計甲、乙、丙三人;A男雖再婚,不影響其與前婚姻關係所生之兒子甲的繼承權,甲仍係A男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所以,甲男可以依《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主張有「合法繼承權」,而分A所遺留下來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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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繼承爭訟運籌要覽

作者: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著

書號:2I02

出版:永然文化出版(股)公司

在台灣,因缺乏立遺囑的觀念,遺產繼承常發生兄弟鬩牆的糾紛;也有很多面對債務大於遺產的情況時,繼承人在無知的情況下,喪失了申報限定或主張拋棄繼承的時限,而背負了上一輩留下的債務。這些悲劇,都是因不了解相關法律而起。本書可讓讀者預防類似的悲劇發生,縱使不幸發生糾紛,也可在簡短時間內循例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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